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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农业部公告第442号中规定,注册分类四、五类用于食用动物的制剂,如果能进行生物等效试验,仅需制订残留检测方法,不需要进行残留消除试验,但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中心一直牢牢把握产品评审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对于注册分类四、五类用于食用动物的制剂,开展生物等效试验研究的也需要进行残留消除试验研究,以确定其休药期。
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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