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2.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农业部公告442号,证明性文件:申请人是兽药生产企业时,提供的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兽药GMP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兽药生产企业时,提供的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供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提供的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原研单位可以进行变更注册吗?
对已颁发过注册证书的兽药,非原研单位不可以进行变更注册。变更注册申请应由所有原研单位(注册证书的所有署名单位)共同提出。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