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欢迎光临维宠宠物导航网!

维宠宠物导航网

153-2012-0258

Industry
产业+

监管 您的位置:首页 > 产业+ > 监管

兽用中药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2-05-28 900 返回列表
附件二

兽用中药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注册分类

兽用中药是指在中兽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图片




说明:
1.兽用中药注册分类不代表药物研制水平及药物疗效的高低,仅表明不同注册分类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不同。
2.改良型兽药如相关事项同时改变的,注册资料需同时满足各改良情形的技术要求。
3.兽用天然药物参照兽用中药注册分类。兽用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兽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二、注册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兽药名称及品种概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兽药说明书样稿及起草说明。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处方药味研究及药材资源评估。
9.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0.制剂质量与质量标准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物稳定性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3.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安全药理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致癌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黏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研究资料
22.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3.临床研究背景和靶动物使用经验。
24.临床试验资料和临床价值评估。
25.靶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五)资料要求说明
1.兽药名称包括兽药的通用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新的药材或药用部位还应包括拉丁名。品种概述包括简述处方、辅料、制成总量、规格、申请的功能主治、拟定用法用量(包括剂量和持续用药时间信息),靶动物日用量(需明确制剂量、饮片量);简述立题依据、处方来源、靶动物使用经验等。改良型兽药应提供原制剂的相关信息(如新兽药证书持有人、兽药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简述与原制剂在处方、工艺、质量标准以及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方面的异同和临床优势。
2.证明性文件包括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等);申请的兽药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情况说明,以及对他人的已有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药材/饮片、提取物等处方药味来源证明文件,药用辅料及药包材来源证明文件,如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包材注册证或登记信息(如登记号、注明在已批准的上市制剂中使用情况等)等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完整合同书复印件。
进口申请还应提供:
(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申请的该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出口国(地区)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2)由境外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研发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有关传统中兽医或中医理论、古籍文献资料、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
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
5.兽药说明书样稿及起草说明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兽药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境外已上市兽药尚需提供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并附英文及中文译文。
6.境外已上市兽药尚需提供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申请人对处方药味研究、药材资源评估、剂型选择、工艺研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考察的结果进行总结,综合分析、评价产品质量控制情况。各项内容和数据应与相应的药学研究资料保持一致。包括说明处方药味质量标准出处;简述处方药味新建立的质量控制方法及限度;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处方药味,应说明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研究或申报,简述结果;简述药材资源评估情况。
应结合药理毒理与临床试验结果,分析药学研究结果与申报品种安全性、有效性之间的相关性,评价工艺可行性、质量可控性和药品稳定性。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8.处方药味研究及药材资源评估:提供处方中各药味的来源(包括生产商/供货商等)、执行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性信息。
药材和饮片:应提供药材的基原(包括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药材产地、采收期、饮片炮制方法、药材是否种植/养殖(人工生产)或来源于野生资源等信息。对于药材基原易混淆的品种,必要时需提供药材基原鉴定报告。多基原的药材除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外,须固定基原,并提供基原选用的依据。药材应固定产地。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保证可持续利用,并特别注意来源的合法性。
提取物:外购提取物应提供其相关批准情况、制备方法及生产商/供应商等信息以及质量标准。自制提取物应提供所用药材和饮片的相关信息,提供详细制备工艺及其工艺研究资料以及质量标准。
提供处方药味的检验报告。自拟质量标准或在原质量标准基础上进行完善的,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提供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等。
明确饮片炮制方法,提供饮片炮制加工依据及详细工艺参数。应说明药物研发各阶段饮片炮制方法的一致性,必要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申报新药材需提供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等;植物、动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全部器官如花、果实、种子等。
申报新的药用部位需提供药材性状、组织特征、理化鉴别等研究资料(方法、数据、图片和结论)及文献资料。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9.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处方、制法、剂型及原辅料情况、制备工艺研究资料、中试生产工艺研究资料、试验用样品制备情况以及连续三批中试产品的批生产检验记录复印件。
以下表的形式列出1000个制剂单位的处方组成

药味及辅料
用量
作用
执行标准








制剂工艺中使用到并最终去除的溶剂







按照制备工艺步骤提供完整、直观、简洁的工艺流程图,应涵盖所有的工艺步骤,标明主要工艺参数和所用提取溶剂等。对工艺过程进行规范描述(包括包装步骤),明确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
提供制备工艺路线筛选研究资料,说明制备工艺路线选择的合理性。改良型兽药还应说明与原制剂生产工艺的异同及参数的变化情况。来源于兽医古籍的兽用中药复方制剂应提供依据古籍记载进行研究的工艺资料。
提供剂型选择依据。
提供处方药味的前处理工艺及具体工艺参数。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描述提取、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工艺流程、主要工艺参数及范围等。提供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生产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应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提供样品中试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场所的地址(具体到厂房/车间、生产线)、电话、传真等,中试生产条件应符合兽药GMP要求。
以表格的方式列出中试产品的批处方组成,列明各药味(如饮片、提取物)及辅料执行的标准,对于制剂工艺中使用到但最终去除的溶剂也应列出。

药味及辅料
用量
执行标准






制剂工艺中使用到并最终去除的溶剂





按单元操作过程描述样品的工艺(包括包装步骤),明确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
提供所用辅料、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的级别、生产商/供应商、执行的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如对辅料建立了内控标准,应提供。提供辅料、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的检验报告。如所用辅料需要精制的,提供精制工艺研究资料、内控标准及其起草说明。
提供中试工艺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信息。需关注生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列出所有关键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提供研究结果支持关键步骤确定的合理性以及工艺参数控制范围的合理性。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列出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标准,包括项目、方法和限度,必要时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明确中间体(如浸膏等)的得率范围。
提供研发过程中代表性批次(包括但不限于中试批、临床试验批等)的样品情况汇总资料,包括:批号、生产时间及地点、生产数据、批规模、用途(如用于稳定性试验等)、质量检测结果(例如含量及其他主要质量指标)。
生产工艺研究应注意实验室条件与中试和生产的衔接,考虑大生产设备的可行性、适应性。生产工艺进行优化的,应重点描述工艺研究的主要变更(包括批量、设备、工艺参数等的变化)及相关的支持性验证研究。
应提供毒理试验用样品制备信息。一般应包括:毒理试验用样品的生产数据汇总,包括批号、投料量、样品得量、用途等;制备毒理试验用样品所用处方药味的来源、批号以及自检报告等;制备毒理试验用样品用主要生产设备的信息;毒理试验用样品的质量标准、自检报告及相关图谱等。毒理学试验样品应采用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
应提供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和安慰剂(如适用)的制备信息。提供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批生产记录中需明确生产厂房/车间和生产线。提供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所用处方药味的基原、产地信息及自检报告。提供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设备等情况。提供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的自检报告及相关图谱。
提供临床试验用安慰剂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提供临床试验用安慰剂的配方,以及配方组成成分的来源、执行标准等信息。提供安慰剂与试验样品的性味对比研究资料,说明安慰剂与试验样品在外观、大小、色泽、重量、味道和气味等方面的一致性情况。
提供工艺规程资料。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10.制剂质量与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化学成分研究的资料;制剂质量研究试验资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等
单一成分制剂应提供结构确证的资料,有效部位制剂应提供主要组分及比例的研究资料,注射剂应提供活性成分的研究资料。
提供标准物质有关资料。对于研制过程中使用的对照品,应说明其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对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应说明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研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提供中试生产条件下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自检报告。
11.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并拟定贮存条件和有效期。提供稳定性研究数据及图谱。
12.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阐述选择依据。提供包装材料和容器执行标准、检验报告、生产商/供货商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提供针对所选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的相容性等研究资料(如适用)。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药用包装材料的有关规定。
13.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应对药理学、毒理学研究进行综合性和关键性评价。需综合现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分析说明是否支持所申请进行的临床试验。结合申请类别、处方来源或靶动物使用经验资料、所申请的功能主治等,介绍药理毒理试验的研究思路及策略。应对药理毒理试验策略进行讨论并说明理由。
应对主要药效学试验进行总结和评价。分析主要药效学试验的量效关系(如起效剂量、有效剂量范围等)及时效关系(如起效时间、药效持续时间或最佳作用时间等),并对药理作用特点及其与拟定功能主治的相关性和支持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简要概括毒理学试验结果,说明毒理学试验受试物情况。分析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分析及评价各项试验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种属和性别之间的差异性等。
分析药理学与毒理学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结合药学、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14.药理学研究是通过动物或体外、离体试验来获得非临床有效性信息,包括药效学作用及其特点、药物作用机制等。药理学申报资料应列出试验设计思路、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结果及评价。
创新型兽药,一般应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为进入临床试验提供试验证据。药物进入临床试验的有效性证据包括中兽医药理论、靶动物使用经验和药效学研究。根据处方来源及制备工艺等不同,以上证据所占有权重不同,进行试验时应予综合考虑。
药效学试验设计时应考虑中兽医药特点,根据受试物拟定的功能主治,选择合适的试验项目。
兽用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来源和组成、靶动物使用经验及制备工艺情况等可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具有靶动物使用经验的兽用中药复方制剂,可根据靶动物使用经验对药物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若靶动物使用经验对有效性具有一定支撑作用,处方组成、工艺路线、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的,则可不提供药效学试验资料。
提取物及其制剂,提取物纯化的程度应经筛选研究确定,筛选试验应与拟定的功能主治具有相关性,筛选过程中所进行的药理研究应体现在药理申报资料中。如有同类成分的提取物及其制剂上市,则应当与其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改良型兽药,应根据其改良目的和具体内容来确定药效学资料的要求。若改良目的在于或包含提高有效性,应提供相应的对比性药效学研究资料,以说明改良的优势。改变剂型的制剂,如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提供药效学研究资料。增加功能主治,应提供支持新功能主治的药效学试验资料。增加靶动物或人用药品转兽用,根据功能主治的变化情况,可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
若拟进行的临床试验中涉及到与其他药物(特别是化学药)联合应用,应考虑通过体外、体内试验来考察可能的药物相互作用。
安全药理学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一部分,其要求见毒理学研究资料说明。
15.毒理学研究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等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制剂安全性试验,其他毒性试验等。
毒理学研究资料应列出试验设计思路、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结果及评价。
创新型兽药,应尽可能获取更多的安全性信息,以便于对其安全性风险进行评价。根据其品种特点,对其安全性的认知不同,毒理学试验要求会有所差异。
新药材及其制剂,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研究,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等。 
提取物及其制剂,根据其临床应用情况,以及可获取的安全性信息情况,确定其毒理学试验要求。如提取物立题来自于试验研究,缺乏对其安全性的认知,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试验。如提取物立题来自于传统应用,生产工艺与传统应用基本一致,一般应进行安全药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以及必要时其他可能需要进行的试验。
兽用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其处方来源及组成、靶动物使用安全性经验、安全性风险程度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若减免部分试验项目,应提供充分的理由。一般应提供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资料。临床试验中发现非预期不良反应时,或毒理学试验中发现非预期毒性时,应考虑进行追加试验。注射剂需提供安全药理学研究资料。
改良型兽药,根据改变情况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若改良目的在于或包含提高安全性的,应进行毒理学对比研究,设置原剂型/原给药途径/原工艺进行对比,以说明改良的优势。改变剂型的制剂,如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提供毒理学试验的研究资料。注射剂应提供安全药理学试验资料。
增加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应说明原毒理学试验资料是否可以支持延长周期或增加剂量,否则应提供支持用药周期延长或剂量增加的毒理学研究资料。
增加靶动物或人用药品转兽用且用药周期延长的,应提供支持用药周期延长的毒理学研究资料。
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相似的兽药,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有异常显著促进作用的兽药,致突变试验阳性的兽药,需报送致癌试验资料。
根据给药途径、制剂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其余试验根据品种具体情况确定。
16.临床研究资料综述包括中兽医药理论和研究背景、靶动物使用经验、临床试验研究、临床价值评估等总结和分析评价。
根据注册分类提供相应简要的中兽医药理论或研究背景。来源于兽医古籍的兽用中药复方制剂,还应简要说明处方来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关键信息及其依据等。如有靶动物使用经验的,需提供简要的使用经验概述,并分析说明使用经验对于拟定功能主治或后续所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支持情况。基于风险获益评估,结合注册分类,对临床价值进行简要评估。
应根据研究结果评估申报品种对拟选适应病证的有效性和临床应用的安全性,综合分析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权衡临床试验的风险/获益情况。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17.临床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背景
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病证。应根据研发情况和处方所依据的理论,说明拟定功能主治及临床定位的确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文献分析、药理研究等。基于已有处方加减化裁的兽用中药复方制剂,还应提供加减化裁的理由及依据。
中兽医药理论对主治病证的基本认识。说明拟定适应病证的基本情况、国内外现有治疗手段研究和相关药物上市情况,现有治疗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以及说明本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特点和解决的问题。
拟定处方的中兽医药理论;处方合理性评价;处方安全性分析;和已有兽药国家标准或注册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
改良型兽药应说明改变的目的和依据。
(2)靶动物使用经验
既往临床应用情况概述;既往临床应用总结报告;靶动物使用经验对拟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况评价。
(3)临床试验
临床备案情况;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及其附件;病例报告表;与临床试验主要有效性、安全性数据相关的关键标准操作规程;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情况说明;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
(4)临床价值评估
基于风险获益评估,结合中兽医药理论、靶动物使用经验和临床试验,评估本品的临床价值及申报资料对于拟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况。改良型兽药结合改变的目的和临床试验,评估本品的临床价值及申报资料对于拟定改变的支持情况。
(5)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全文,外文文献还应同时提供摘要和引用部分的中文译文。
18.兽用中药复方制剂,如果处方中含有天然药物或有效成分,则应当对上述药用物质在药理、毒理方面的相互作用(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进行相应的研究。
19.对于提取的单一成分制剂,药代动力学研究可参考化学药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要求。其他制剂,视情况需要(如安全性风险程度)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或药代动力学探索性研究。
20.兽用天然药物申报资料项目按照本文件要求,技术要求按照天然药物研究技术要求。天然药物的用途以适应证表述。
21.天然药物制剂,应提供化学成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主要的药效成分应明确,其含量和比例应基本固定。主要药效学试验应探索药物的药理作用和作用机制,如已有相关研究可提供研究文献。应对主要药效成分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或提供研究文献,为临床给药剂量和方案提供依据。
22.改变工艺的制剂,仅限于有该品种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申报。
23.进口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参照创新型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供申报资料。提供的生产国家(地区)政府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本并附原文;原文非英文的,应翻译成英文;其中质量标准的中文本须按《中国兽药典》标准规定的格式整理报送。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150

二维码
维宠宠物导航网 电话:153-2012-0258 电话:155-0222-3953 邮箱:594036387@qq.com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烟台道15号办公楼5-506室

天津维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19 Inc.

 津ICP备19008835号 技术支持 网站地图 
Baidu
map